新规定是一般保证吗?
我不太清楚现在的法律新规定是不是一般保证这种情况。我最近在处理一些债务相关的事儿,有人跟我提到了一般保证,说现在法律有新规定,我就想弄明白到底新规定是不是一般保证,它和我这事儿有啥关系,所以来问问。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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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保证是一个法律术语,它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方式。简单来说,就是当债务人实在还不上钱的时候,才轮到保证人来还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这是新的法律规定,和之前的规定有了很大不同。之前,如果对保证方式约定不明确,是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来处理的。而连带责任保证意味着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还钱,也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还钱。
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在债权人没有通过法律程序向债务人追讨,并且强制执行债务人财产还不能实现债权之前,保证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新规定将约定不明的情况确定为一般保证,是为了更好地平衡债权人和保证人的利益。对于保证人来说,一般保证减轻了他们的责任风险;对于债权人来说,虽然不能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但也能促使其先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更有利于保障交易的公平和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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