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的人员是否仅限于用人单位的人员?
我签了竞业限制协议,现在有些疑惑,竞业限制针对的人员是不是只能是用人单位的员工呢?我不太清楚范围到底怎么界定,想知道除了单位的人,还有没有其他可能受竞业限制约束的,希望能得到准确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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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通俗来讲,就是在你从单位离职后的一定时间内,不能去和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工作,也不能自己开展与原单位有竞争的业务。 从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这里强调的是用人单位的相关人员,但并没有绝对地将范围局限于传统意义上的用人单位员工。 首先,高级管理人员,比如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他们掌握着公司的核心经营信息和战略方向,一旦他们到竞争单位工作,可能会给原单位带来巨大的损失。高级技术人员,像研发部门的核心技术骨干,他们掌握着公司的技术秘密,这些技术可能是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所在。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可能是接触到公司商业秘密的普通员工,比如负责销售的人员,他们可能掌握着公司的客户资源等重要信息。 然而,在实际情况中,除了用人单位内部的这些人员外,还有一些可能受到竞业限制约束的情况。比如,与用人单位有合作关系的外部人员,如果在合作过程中接触到了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并且双方通过协议等方式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那么这些外部人员也可能受到竞业限制的约束。另外,在一些特殊的行业或者项目中,可能会存在一些临时雇佣人员或者兼职人员,他们如果接触到了用人单位的重要商业秘密,也有可能被纳入竞业限制的范围。 总之,竞业限制的人员虽然主要是用人单位的相关人员,但并不绝对仅限于此。关键在于是否接触到了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以及是否有相关的竞业限制约定。所以,不能简单地认为竞业限制的人员就只是用人单位的人员,而要综合多方面因素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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