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上只有留置权被明确为法定物权吗?
我在学习法律知识的时候,看到留置权是法定物权。我就有点疑惑,在我国法律里,是不是只有留置权被明确规定为法定物权呀?我想搞清楚除了留置权,还有没有其他的法定物权,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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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并非只有留置权被明确为法定物权。下面我们来详细解释法定物权的概念,并列举除留置权之外的其他法定物权。 法定物权是指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物权,与意定物权相对,意定物权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设立的物权,比如通过合同约定设立的抵押权、质权等。法定物权的产生不依赖于当事人的约定,而是由法律直接赋予,目的在于保障特定的债权或者实现某种特定的社会政策。 除了留置权,我国法律还规定了其他法定物权。首先是法定抵押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这里承包人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就具有法定抵押权的性质,它直接由法律规定产生,不需要当事人另行约定设立。 其次是法定优先权。例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规定了船舶优先权,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法律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船舶优先权不因船舶所有权的私下转让而消灭,这体现了其法定物权的属性。 再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虽然《民法典》施行后《合同法》废止,但相关原理仍适用)规定了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等,虽然在理论上对于其是否属于物权有一定争议,但在一定程度上也具有法定赋予的优先效力。 综上所述,我国法律中除了留置权外,还有多种法定物权形态,它们各自在不同的领域发挥着保障债权、维护交易安全和社会秩序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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