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辅警是否为滥用职权的主体?


在探讨公安辅警是否为滥用职权的主体这个问题时,我们首先要明确滥用职权的概念。滥用职权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不按或违反法律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要判断公安辅警是否属于滥用职权的主体,关键在于其是否具有相应的职责和权力。根据《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辅警是指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发展和公安工作实际需要,面向社会招聘,为公安机关日常运转和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辅警的职责主要是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按照相应岗位辅助履行职责,本身不具有独立的执法权。 从法律条文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滥用职权罪,其犯罪主体明确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传统意义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一般情况下,公安辅警并非国家机关正式在编人员,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然而,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如果辅警被赋予了一定的执法权限,或者受委托代表公安机关行使部分职权时,其行为就可能涉及滥用职权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渎职犯罪并收受贿赂,同时构成受贿罪的,除刑法另有规定外,以渎职犯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虽然这里主要针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如果辅警在被授权或受委托行使职权过程中,有类似滥用职权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也可能参照相关法律精神进行处理。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辅警是否构成滥用职权行为,需要综合考虑具体情况。如果辅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超越了授权范围,故意违法行使职权,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就可能会被认定为滥用职权。例如,辅警在协助警察执法时,利用职务之便,故意刁难群众、违规扣押财物等行为,如果造成了严重后果,就可能面临法律责任。 总之,公安辅警本身一般不属于滥用职权罪的典型主体,但在特定情况下,当他们被赋予或受委托行使一定职权时,其滥用职权的行为同样可能受到法律的制裁。这也提醒辅警在工作中要严格按照授权范围和法律规定履行职责,维护执法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