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在探讨公租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需要先明确两个重要的法律概念,即公租房和夫妻共同财产。 公租房,全称为公共租赁住房,它是由国家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简单来说,公租房的所有权并不属于承租人,承租人仅仅是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获得了居住使用的权利。 而夫妻共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通常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具有所有权的财产。 从公租房的性质来看,由于公租房的所有权归政府或相关组织所有,夫妻双方并不拥有其所有权,仅仅是享有租赁使用的权利,所以公租房本身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公租房的使用权益在夫妻离婚等情况下的处理也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规定。在离婚案件中,如果涉及公租房的使用权益分割,法院一般会从保障双方基本居住权益等方面进行考虑。比如,如果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申请公租房贡献较大,或者一方存在特殊困难等情况,法院可能会在使用权益的分配上做出相应的倾斜。但这并不意味着公租房变成了夫妻共同财产,而只是对使用权益的合理调整。 综上所述,公租房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但在涉及婚姻关系变动等情况时,其使用权益的处理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并遵循相关法律规定来进行妥善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