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拆迁安置房是否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要判断农村拆迁安置房是否为夫妻共有财产,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得了解一下夫妻共有财产的概念。夫妻共有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归夫妻共同所有,包括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等。 如果农村拆迁安置房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宅基地或者房屋进行拆迁安置的,那通常会被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因为宅基地或者房屋可能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建造或者共同出资购买、翻修等,这种情况下因拆迁获得的安置房就是夫妻共同努力所得的财产转化形式。例如,夫妻婚后一起在农村建造了房屋,之后该房屋拆迁获得安置房,这安置房就是夫妻共有财产。 然而,如果拆迁的房屋是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并且在拆迁过程中没有考虑另一方的因素,比如没有按照家庭人口数等给予额外补偿,只是单纯基于原房屋进行置换得到的安置房,那么这个安置房可能会被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举个例子,男方在婚前就拥有一处农村房屋,婚后该房屋拆迁,仅按照原房屋面积置换了安置房,没有涉及女方的权益,这种情况下安置房就属于男方个人财产。 另外,如果拆迁安置过程中,考虑到了家庭人口数等因素,给予了一定的补偿,比如按人口给予安置面积,那么另一方基于人口因素获得的那部分权益对应的安置房份额,应属于夫妻共有财产。比如拆迁政策规定按家庭人口每人给予一定面积的安置补偿,女方作为家庭成员因此获得了部分安置面积,这部分对应的安置房价值就是夫妻共有的。 所以,判断农村拆迁安置房是否为夫妻共有财产,关键在于分析拆迁房屋的权属情况、拆迁政策以及安置补偿的具体方式等多方面因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