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的区别是什么?


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是债的两种不同类型,下面为你详细解释它们之间的区别。 首先,从定义来看,按份之债是指债的多数人一方当事人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享有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债。比如甲、乙、丙三人共同向丁借款12万元,约定甲还4万,乙还4万,丙还4万,这就是按份之债。而连带之债是指债的多数人一方当事人之间有连带关系的债。所谓连带关系,是指对于当事人中一人发生效力的事项对于其他当事人同样发生效力。例如甲、乙、丙三人作为一个整体向丁借款12万,丁可以要求甲、乙、丙中的任何一人偿还全部12万,这就是连带之债。 在对内效力方面,按份之债中,各债权人或者债务人按照确定的份额享有权利或者承担义务。每个债权人只能就自己的份额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每个债务人也只需就自己的份额向债权人履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债权人为二人以上,标的可分,按照份额各自享有债权的,为按份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标的可分,按照份额各自负担债务的,为按份债务。按份债权人或者按份债务人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而在连带之债中,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确定;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这在《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九条有明确规定。 对外效力上,按份之债的各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权利义务是相互独立的。比如在前面的例子中,丁只能分别要求甲、乙、丙偿还各自的4万,不能要求甲偿还全部12万。而连带之债中,债权人可以向任何一个连带债务人要求履行全部债务。就像前面的例子,丁既可以要求甲偿还12万,也可以要求乙或者丙偿还12万。当一个连带债务人履行了全部债务后,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消灭。 综上所述,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在定义、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区别。了解这些区别,有助于在实际生活中正确处理债权债务关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