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债权是否优先于职工债权?
我是一家公司的债权人,对公司享有担保债权。同时,这家公司还拖欠了职工的工资等债权。我想知道,在公司进行债务清偿时,我的担保债权是不是优先于职工债权得到偿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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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担保债权是否优先于职工债权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先明确这两个概念。担保债权,简单来说,就是债权人通过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约定,以特定的财产作为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比如,甲借给乙一笔钱,乙用自己的房子作为抵押,那么甲对这套房子就享有担保债权。而职工债权,是指企业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而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从这些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担保债权针对的是特定的担保财产,债权人对该特定财产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而职工债权的清偿是在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之后,从破产财产中进行清偿。所以,对于已经设立担保的特定财产,担保债权是优先于职工债权受偿的。但是,如果是破产财产中除去担保财产之外的部分,会先用于清偿职工债权等。也就是说,在处理债务清偿问题时,要区分财产是否有担保,然后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进行清偿。这既保障了担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职工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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