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合作社破产时股东需要负责吗?

我是一家合作社的股东,最近合作社经营不善面临破产。我很担心自己会不会因为合作社破产而承担责任,不知道在法律上股东在这种情况下到底需不需要负责,所以想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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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作社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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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合作社破产时股东是否需要负责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概念。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它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以其全部资产对合作社的债务承担责任。 对于股东(成员)的责任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其责任形式作出了规定。一般情况下,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这是什么意思呢?打个比方,假如某个成员在合作社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是 5 万元,公积金份额是 3 万元,那么当合作社破产时,该成员最多以这 8 万元为限来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合作社的债务超过了成员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成员不需要用自己的其他个人财产去偿还超出部分的债务。 不过,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如果股东存在滥用权利的行为,比如说股东利用自己的身份,将合作社的资金随意挪用,或者故意转移合作社的资产,从而导致合作社破产的,那么该股东可能要对合作社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所谓连带责任,就是债权人可以要求股东用自己的全部个人财产来偿还合作社的债务。这种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股东通过不正当手段损害合作社和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此外,如果股东在设立合作社或者经营过程中,存在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等违反法定出资义务的行为,也需要在未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范围内对合作社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例如,股东原本承诺出资 10 万元,但实际只出资了 5 万元,那么在合作社破产时,该股东就需要在未出资的 5 万元范围内对合作社的债务承担责任。 综上所述,合作社破产时股东通常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承担责任,但如果存在滥用权利、出资不实等法定情形,股东可能要承担更重的责任。所以,作为合作社的股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合作社的章程,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避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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