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规定是否属于法律法规?
我不太清楚‘三个规定’到底是什么性质,它是像《民法典》那种正式的法律法规吗?我想弄明白它在法律体系里的地位,不知道它有没有法律上的强制力,所以来问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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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规定”并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法规。 “三个规定”主要指《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法律法规通常是由国家立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和强制力,比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等。而“三个规定”是由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中央政法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虽然“三个规定”不属于法律法规,但它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和很强的约束性。它的出台是为了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防止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规过问案件,规范司法人员与相关人员的接触交往行为,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违反“三个规定”同样会面临相应的责任追究,以保障司法的公平正义和廉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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