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是否实行加班加点工资制度?

我是一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平时工作时间很不固定,经常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还要工作。我想知道,像我这种情况有没有加班加点工资?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到底适不适用加班加点工资制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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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定时工作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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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判断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是否实行加班加点工资制度,我们得先弄清楚不定时工作制的概念。不定时工作制是一种因工作性质和工作职责的限制,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不能受固定时数限制的工时制度。简单来说,就是这类职工的工作时间不固定,不像标准工时制那样每天固定工作几个小时。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关于加班加点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这里规定的加班加点工资,主要是针对标准工时制而言的。 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一般情况下,是不执行上述加班加点工资制度的。因为不定时工作制本身就没有固定的工作时间,难以按照标准工时制的加班加点概念来衡量。不过,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有些地方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例如,《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规定,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节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 所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通常不存在平时延长工作时间和休息日加班的加班加点工资,但在法定休假日工作是否有加班工资,要依据当地的具体规定来确定。如果当地有规定用人单位应支付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那么职工就有权获得相应报酬;如果当地没有相关规定,那就可能没有这部分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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