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侦案件的逮捕条件、决定逮捕程序以及不捕的内容有哪些?


在自侦案件中,了解逮捕条件、决定逮捕程序以及不捕的相关内容至关重要。下面将对这些方面进行详细的阐述。 首先来看自侦案件的逮捕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通俗来讲,就是犯罪嫌疑人有一定的犯罪证据,并且可能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同时还存在上述社会危险性,就可能会被逮捕。 接着是决定逮捕程序。自侦案件一般是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对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具体流程通常是侦查部门对案件进行侦查后,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会制作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送交本院负责捕诉的部门审查。负责捕诉的部门在受理后,会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提出是否逮捕的意见,报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还需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后说说不捕的情况。不捕主要分为绝对不捕、相对不捕和证据不足不捕。绝对不捕是指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这些情形包括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相对不捕是指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证据不足不捕则是指经过补充侦查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逮捕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总之,自侦案件的逮捕条件、决定逮捕程序以及不捕的规定都是为了确保司法的公正和准确,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在实际操作中,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