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纯正不作为犯的不纯正性体现在哪些方面?


不纯正不作为犯是刑法学里一个比较专业的概念。要理解不纯正不作为犯的不纯正性,我们首先得明白什么是不作为犯。不作为犯就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并且能够实行而不实行的犯罪行为。而不纯正不作为犯,就是以不作为的方式实施了通常由作为形式构成的犯罪。 不纯正不作为犯的不纯正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在规范结构上,不纯正不作为犯违反的是命令规范和禁止规范。命令规范是要求人们必须做什么,而禁止规范是要求人们不得做什么。通常的作为犯主要违反的是禁止规范,比如故意杀人罪,法律禁止人们杀人。而不纯正不作为的故意杀人,比如父母有照顾婴儿的义务,如果父母故意不喂养婴儿导致婴儿死亡,这既违反了法律要求父母抚养婴儿的命令规范,也违反了禁止杀人的禁止规范。这与一般作为形式的故意杀人罪只违反禁止规范有所不同。 其次,在因果关系上,不纯正不作为犯的因果关系具有特殊性。在作为犯中,行为人的积极行为直接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因果关系比较直观。但在不纯正不作为犯中,是行为人没有实施积极行为从而导致危害结果发生。比如,医生有救助病人的义务,如果医生故意不进行必要的治疗导致病人死亡,医生的不作为和病人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不是直接的身体动作造成的,而是基于其不履行义务的状态与危害结果之间的联系。 从犯罪构成要件来看,不纯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来源比较复杂。一般包括法律规定的义务、职务或业务要求的义务、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以及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等。而作为犯通常不存在这样复杂的义务来源判断问题。例如,警察在执行公务时看到有人正在遭受不法侵害,基于其警察的职务要求有义务去制止,如果警察不制止,就可能构成不纯正不作为犯。 我国虽然没有在刑法条文中明确对不纯正不作为犯进行定义,但在司法实践中会依据刑法的基本原则和具体罪名来认定不纯正不作为犯。比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故意杀人罪、遗弃罪等罪名的适用,会涉及到不纯正不作为犯的认定。法官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判断行为人是否有作为义务、是否能够履行义务以及是否因为不履行义务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等因素,来确定是否构成不纯正不作为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