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纯正的不作为犯和不纯正的不作为犯?
我在学习法律知识的时候,看到了纯正的不作为犯和不纯正的不作为犯这两个概念,但不太理解它们到底是什么意思。想知道这两者具体是如何定义的,有什么区别,希望能得到通俗易懂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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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来解释一下不作为犯。简单来说,不作为犯就是一个人本来有义务去做某件事,但是他却没有去做,从而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 纯正的不作为犯,指的是法律规定以不作为的方式才能构成的犯罪。也就是说,这类犯罪只能通过不履行特定的义务来实现。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遗弃罪,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这里,行为人有扶养的义务却不履行,这种不履行扶养义务的不作为行为就构成了遗弃罪,这就是典型的纯正不作为犯。纯正不作为犯的特点在于,其作为义务通常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行为人违反了这种法定义务,就会构成犯罪。 不纯正的不作为犯则不同,它是指以不作为的方式实施了通常由作为才能构成的犯罪。例如,故意杀人罪通常是通过积极的行为来实施,像用刀砍、下毒等。但如果一个人负有救助他人生命的义务,比如医生对患者、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等,在有能力救助的情况下却故意不救助,导致他人死亡,这就是以不作为的方式实施了故意杀人罪。这里的作为义务来源可能更加广泛,除了法律规定,还可能基于职务、业务要求,或者是因为自己的先行行为使他人处于危险状态等。不纯正不作为犯在认定时相对复杂,需要综合判断行为人是否有作为义务、是否有能力履行义务以及不履行义务是否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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