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真正的作为犯和真正作为犯有什么区别?
我在学习法律知识时,看到不真正的作为犯和真正作为犯这两个概念,有点搞不清楚它们到底有啥不同。我想了解一下这两者具体的区别体现在哪些方面,能不能结合实际案例来理解,希望懂法律的朋友能给我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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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真正的作为犯和真正作为犯是刑法学里两个重要的概念。首先,真正作为犯是指刑法明文规定只能由积极作为的方式来实施的犯罪。通俗来讲,就是法律明确规定了某些犯罪行为必须通过做某些事来构成。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条规定的脱逃罪,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就是以积极的脱逃行为构成犯罪,这里的脱逃行为就是积极的作为,只能通过这种积极的行动才能构成脱逃罪,这就是典型的真正作为犯。 而不真正的作为犯则有所不同。它是指以不作为的方式实施了通常由作为方式构成的犯罪。这里的不作为,就是指行为人有义务实施某种行为,却没有去实施。比如,在某些情况下,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如果父母故意不履行抚养义务,导致子女受到严重伤害甚至死亡,这就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或者遗弃罪。本来故意杀人罪通常是通过积极的杀人行为来构成,但在这种情况下,父母以不作为的方式(不履行抚养义务)实施了原本由作为方式构成的犯罪,这就是不真正的作为犯。这种不作为构成犯罪是基于行为人具有特定的作为义务,比如法律规定的义务、职务要求的义务或者因自己的先行行为产生的义务等。所以,不真正的作为犯和真正作为犯的关键区别在于行为方式和法律规定的契合度上,真正作为犯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积极作为方式构成犯罪,而不真正的作为犯是以不作为的方式实施了通常由作为构成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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