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公司转让债权之行为构成权利滥用时是否应认定无效?


在探讨资产公司转让债权之行为构成权利滥用时是否应认定无效这一问题前,我们首先要明白什么是权利滥用。权利滥用指的是权利人在行使权利时,超越了权利的正当界限,损害了他人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简单来说,就是本来你有权利做某件事,但你用这个权利去伤害别人或者破坏公共利益,这就叫权利滥用。 对于资产公司转让债权,它本身是一种常见的商业行为。资产公司有权将自己拥有的债权转让给其他主体,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是有相关规定的。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然而,如果资产公司在转让债权的过程中构成权利滥用,那么情况就不同了。从法律原则的角度来看,《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如果资产公司转让债权的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比如为了逃避自身债务,恶意低价转让债权,导致债权人的利益受损,这种行为就可能被认定为权利滥用。 一旦转让债权的行为被认定为权利滥用,按照法律规定,这种行为是有可能被认定无效的。因为法律要维护公平、正义和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不允许有人通过滥用权利来破坏这些原则。当法院认定资产公司转让债权构成权利滥用时,会根据具体情况,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该转让行为无效。这样一来,相关的债权转让就不产生法律效力,债权依然归资产公司所有,原来的债权债务关系恢复到转让前的状态。 不过,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要认定资产公司转让债权构成权利滥用并认定转让行为无效,需要有充分的证据。法院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比如转让行为的目的、转让的价格、对相关方利益的影响等。只有在证据确凿,并且确实符合权利滥用的构成要件时,才会做出转让行为无效的判决。所以,资产公司在进行债权转让时,一定要遵守法律规定,不得滥用权利,否则可能面临转让行为被认定无效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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