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由谁来判定?
我遇到了医疗事故方面的问题,不清楚到底该由谁来对这起事故进行判定。我很担心如果判定主体不明确,可能会影响到结果的公正性。我想知道在我国法律规定里,到底是哪个机构或者部门有权力判定医疗事故呢?
展开


医疗事故的判定是一个严肃且专业的过程,需要特定的主体依据相关规定来进行。 在我国,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是医学会。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这里的医学会分为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它们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 此外,如果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而中华医学会在必要时,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不过一般情况下,中华医学会并不直接参与普通医疗事故的鉴定,主要是针对特别重大且复杂的情况发挥作用。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