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谁指定?
我遭遇了一起医疗事故,现在想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但不清楚该鉴定由谁来指定。我担心指定的主体不合适会影响鉴定的公正性,所以想了解一下在我国法律规定中,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到底是由谁来指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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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指定主体的确定需要依据不同的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什么。简单来说,它就是对一起医疗事件是否属于医疗事故,以及事故的等级等情况进行专业判断的过程。这个鉴定结果对于患者和医疗机构来说都非常重要,它会影响到后续的处理和赔偿等事宜。 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当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也就是说,在双方都愿意协商解决问题并且都认为有必要进行鉴定的情况下,双方一起选定负责鉴定的医学会。 如果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申请再次鉴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这里是在已经有了首次鉴定结果,但是当事人对这个结果不满意,想要重新鉴定时的指定情况。 另外,当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这是在卫生行政部门介入处理时的指定方式。 所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指定主体不是固定单一的,会根据不同的情形,分别由医患双方、卫生行政部门等来确定负责鉴定的医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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