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迫交易未遂是否可以撤案?


强迫交易未遂是否可以撤案,需要从多个方面来分析。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强迫交易罪。强迫交易罪指的是,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这里说的“暴力”,就是使用殴打、捆绑等对他人人身实施的强制手段;“威胁”则是通过对他人进行精神上的强制,比如以杀害、伤害、毁坏财物、损害名誉等相要挟。而“未遂”,就是说犯罪行为已经开始实施,但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得逞。 从法律规定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对于强迫交易未遂的案件,如果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就有可能不认为是犯罪,在这种情况下,按照法律规定是可以撤案的。比如,虽然实施了强迫交易的行为,但只是简单地口头威胁,没有造成实际的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交易也没有成功,那么就可能符合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条件。 不过,如果强迫交易未遂的情节并不轻微,危害较大,即使交易没有成功,也可能构成犯罪,这种情况下一般是不能撤案的。例如,使用了严重的暴力手段,导致他人身体受到明显伤害,即便交易最终没有达成,也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在实践中,撤案的决定权通常掌握在司法机关手中。如果犯罪嫌疑人有自首、立功等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作为从轻处罚的情节,司法机关在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后,也有可能决定撤案。所以,对于强迫交易未遂的案件是否可以撤案,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关键要看案件的情节和危害程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