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假药罪的犯罪未遂是怎样的?


生产销售假药罪的犯罪未遂是一个在司法实践中需要仔细认定的法律概念。下面我们就详细了解一下。首先,要明白什么是生产销售假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这里的“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那么,犯罪未遂又是什么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未遂情况,关键在于“着手实行犯罪”和“未得逞”这两个要素。在生产销售假药罪中,“着手实行犯罪”通常表现为已经开始实施生产假药的行为,比如已经投入原材料进行假药的制作,或者开始进行销售假药的准备活动,如联系买家、寻找销售渠道等。而“未得逞”则是指犯罪行为没有达到既遂的状态。在生产销售假药罪里,既遂一般认为是假药已经进入流通领域,对社会公众的健康可能造成实际威胁。所以,未得逞可能包括以下几种情况。比如,在生产环节,还没有将假药生产出来就被查获;在销售环节,假药还没有实际交付给买家就被阻止。举例来说,如果有人购买了制作假药的原材料,在生产车间开始制作假药,但还没有完成全部生产流程就被执法部门发现并查处,这种情况就可能被认定为生产假药罪的犯罪未遂。又比如,商家联系好了买家准备销售假药,但在交货前被警方截获,这也属于销售假药罪的犯罪未遂。对于犯罪未遂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是因为犯罪未遂的社会危害性相对既遂犯来说较小。总之,生产销售假药罪的犯罪未遂需要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实施程度、是否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等因素,并且在司法实践中会依据具体案件情况进行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