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地役权的属性是什么?

我买了块地,想了解一下地役权到底有啥属性。我不太清楚它和其他土地相关权利有啥不同,也不知道它的这些属性会对我使用这块地产生什么影响,想请懂法律的朋友给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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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役权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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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是一种用益物权,指的是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的权利。这里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下面我们来详细说说地役权的属性。 首先是从属性。地役权的从属性意味着它不能单独存在,而是从属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也就是说,地役权是为了需役地的便利而设立的,与需役地的关系紧密相连。比如,A拥有一块土地,为了使自己土地的通行更便利,与相邻土地的所有者B约定在B的土地上设立通行地役权。此时,通行地役权就从属于A的土地,不能脱离A的土地单独转让或者抵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条规定,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一规定从法律层面明确了地役权的从属性。 其次是不可分性。地役权的不可分性体现在需役地以及供役地发生部分转让时,地役权不受影响。例如,A将自己的需役地一分为二,分别转让给C和D,那么C和D依然可以共同享有原来设立的地役权。同样,如果供役地部分转让,受让方也需要继续承担原来的地役权义务。《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一条规定,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这就保障了地役权在土地部分转让情况下的稳定性和完整性。 另外,地役权还具有约定性。地役权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产生的。双方通过签订地役权合同,明确地役权的内容、范围、期限等具体事项。这种约定性赋予了当事人一定的自主性,可以根据实际需求和情况来设立地役权。比如,双方可以约定地役权的使用方式是通行、排水还是采光等。只要这种约定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就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地役权的这些属性相互关联,共同构成了地役权制度的基础。了解地役权的属性,有助于我们在实际生活中正确行使和维护自己的地役权,同时也能更好地理解和遵循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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