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工人的工资该怎么计算?


在法律层面,对于拖欠工人工资的计算,需要从多个方面来考量。首先是正常工资的计算。正常工资是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劳动报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般来说,正常工资的计算会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结合劳动者实际的工作天数、工作时长等来确定。比如,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为5000元,一个月按22个工作日计算,若劳动者工作了15天,那么正常工资就是5000÷22×15 。 除了正常工资外,如果用人单位拖欠工资,还可能涉及到经济补偿。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不过,2017年11月24日,该办法被废止。现在,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也就是说,如果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在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后仍逾期不支付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加付一定比例的赔偿金。 另外,如果涉及到加班工资的拖欠,其计算方式更为复杂。《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所以,如果劳动者存在加班情况,用人单位拖欠加班工资的,要按照上述标准来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