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履行抗辩权的属性是什么?
我在签订合同后,发现对方应该先履行义务却没履行,我就没继续履行我的义务。有人说我这是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可我不太清楚先履行抗辩权的属性到底是怎样的,它有什么特点,在法律上是怎么定性的呢?想了解下这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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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履行抗辩权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利,下面将为你详细解释它的属性。首先,先履行抗辩权具有防御性。它是一种防御性的权利,并非主动进攻的权利。也就是说,只有当对方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先义务时,后履行一方才可以行使该权利来对抗对方的请求权。这就好比在一场比赛中,对方没有按照规则先完成自己的环节,那你就有权暂停自己的行动,以此来保护自己的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其次,先履行抗辩权具有法定性。它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权利,不需要当事人在合同中特别约定。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当事人就可以依法行使。这是法律为了维护合同履行的公平性和有序性而赋予当事人的权利。当合同中存在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违约时,后履行一方就可以直接依据法律规定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再者,先履行抗辩权具有从属性。它是从属于合同债权的一项权利,不能独立存在。它的存在和行使依赖于合同的有效存在。如果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那么先履行抗辩权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例如,当合同被判定无效后,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不复存在,也就不存在先履行抗辩权的问题了。另外,先履行抗辩权具有暂时性。它只是暂时阻止对方的履行请求权,而不是永久地消灭对方的权利。当对方履行了先义务或者采取了补救措施后,先履行抗辩权就会消灭,后履行一方就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比如,先履行一方补齐了货物数量,后履行一方就不能再以先履行抗辩权为由拒绝付款。总之,先履行抗辩权是一种防御性、法定性、从属性和暂时性的权利,它在保障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合同交易秩序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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