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一定会签认罪认罚书吗?


取保候审不一定会签认罪认罚书。 首先来解释一下取保候审,它是指侦查、起诉和审判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被刑事追诉而又未被刑事羁押之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以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 而认罪认罚书,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从这里可以看出,取保候审的条件中并没有要求必须签认罪认罚书。 在司法实践中,有些犯罪嫌疑人可能因为案件证据尚未充足完备,或者存在其他法定情形而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但此时他们对于是否认罪认罚仍处于待定状态。然而,如果犯罪嫌疑人在充分理解和掌握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具体内容之后,能够自愿选择认罪认罚,根据《刑法》第十五条规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总之,取保候审和签认罪认罚书之间没有必然联系,是否签署认罪认罚书要根据具体案件情况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身的意愿等来决定。 相关概念: 取保候审: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在刑事诉讼中对未被羁押人员通过要求提供保证人或保证金等方式保证其随传随到。 认罪认罚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交代犯罪,认可指控事实并同意量刑意见签署的具结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