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保证人有哪些条件和义务?


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而保证人则是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取保候审申请时,为其提供担保的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是与本案无牵连。这意味着保证人不能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涉及的案件有直接或间接的关联,例如不能是案件的证人、同案犯等。这样规定是为了确保保证人能够公正、客观地履行保证义务,避免因与案件的利害关系而影响其保证行为。二是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这要求保证人在身体、经济、社会地位等方面具备足够的条件,能够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起到约束和监督作用。比如保证人要有稳定的收入和住所,能够及时掌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动向。三是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保证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政治权利的公民,并且其自身的人身自由没有受到法律的限制,如未被采取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四是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有固定的住处可以保证司法机关能够随时联系到保证人,而有固定的收入则是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的经济基础。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了保证人应当履行的义务。首先,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这些规定包括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等。保证人要密切关注被保证人的行为,确保其遵守这些规定。其次,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如果被保证人违反规定,保证人知情不报,可能会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若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而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