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申请的受理是怎样规定的?


破产申请的受理在企业面临经营困境、无法清偿债务时是一个关键的法律程序,它标志着破产程序的正式启动。下面将从多个方面对破产申请的受理进行详细阐述。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破产申请受理的概念。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债权人或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而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决定立案审理破产案件的行为,就是破产申请的受理。这一程序是破产程序开始的标志,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在我国,破产申请受理的条件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根据该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也就是说,要满足“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和“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这两个条件,破产申请才可能被受理。同时,申请人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的证据材料,如债权债务清单、财务会计报告等,以证明企业符合破产条件。 关于破产申请受理的流程,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后,人民法院会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会产生一系列的法律后果。例如,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义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等。 此外,对于债权人来说,破产申请受理后,其债权的行使也受到一定的限制。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总之,破产申请的受理是一个涉及多方利益、法律规定较为复杂的程序。无论是债务人还是债权人,都应当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按照法定程序行事,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申请时,也会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审查和处理,确保破产程序的公正、公平和有序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