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当前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有哪些及如何处理?

我参与了一个企业的破产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感觉碰到了不少难题,像资产清查不清晰、债权人权益分配有争议等。我想了解下当前破产案件审理中普遍会遇到哪些疑难问题,以及对应的处理意见是什么,好让我能更好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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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破产审理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会遇到诸多疑难问题,以下为您详细介绍并说明处理意见。 首先是债务人财产界定问题。债务人财产是指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在实践中,可能存在债务人隐匿、转移财产的情况,这就给财产界定带来困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某些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处理此类问题,管理人要积极调查取证,通过审计、查询银行账户等方式,全面掌握债务人财产状况。 其次是债权人会议的召集和表决问题。债权人会议是破产程序中重要的决策机构,但是在召集过程中可能会出现部分债权人不配合、通知不到位等情况。在表决时,不同类型的债权人利益诉求不同,容易产生分歧。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之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对于表决规则,《企业破产法》也有明确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当遇到表决分歧时,可以通过多次协商、分组表决等方式解决。 再者是破产重整与和解程序的启动和推进问题。破产重整是指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破产原因但又有挽救希望的企业,通过对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协调,借助法律强制进行营业重组与债务清理,以避免破产、获得重生的法律制度。和解是指具备破产原因的债务人,为了避免破产清算,而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协商解决债务的协议的制度。启动重整或和解程序,需要债务人或债权人提出申请,并且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在推进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各方利益难以平衡、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难以执行等问题。《企业破产法》对重整和和解程序的启动、进行和终止都有详细规定。对于利益平衡问题,可以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对重整或和解方案进行评估,确保各方利益得到合理保障。 最后是破产清算程序中的资产变现问题。在破产清算中,需要将债务人的资产进行变现以清偿债务。但是,资产可能存在贬值、难以找到合适买家等情况。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拍卖进行,但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为了提高资产变现效率,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如网络拍卖、引入战略投资者等。总之,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遇到疑难问题时要依据法律规定,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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