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当前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有哪些及如何处理?

我公司现在面临破产,最近正在走破产程序,但听说破产案件审理会遇到很多疑难问题。我想了解下一般会碰到哪些疑难问题,以及针对这些问题有什么处理意见,这样好提前做准备,避免到时候手忙脚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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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破产审理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着诸多疑难问题,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并说明相应的处理意见。 首先是破产原因认定问题。破产原因是指认定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当事人得以提出破产申请,法院据以启动破产程序的法律事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在实践中,对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判断存在一定难度。比如,判断资产是否足以清偿全部债务,需要对企业的资产进行全面、准确的评估,这涉及到复杂的会计和审计工作。处理意见是,法院应综合多方面因素进行判断,如审查企业的财务报表、现金流状况、债务到期情况等,同时可以借助专业的评估机构和审计机构来确定企业的资产和负债情况。 其次是破产债权确认问题。破产债权是指在破产程序启动前对债务人享有的依法申报确认并得由破产财产获得清偿的财产请求权。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然而,在实践中,债权的真实性、合法性、时效性等方面可能存在争议。例如,一些债权人可能会虚报债权数额,或者债权的形成缺乏有效的证据支持。处理时,管理人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对债权进行审查,要求债权人提供充分的证据。对于有争议的债权,可通过债权人会议进行核查,必要时由法院进行裁决。 再者是破产财产处置问题。破产财产是指破产程序开始时由债务人所有的财产及财产权利所构成的财产集合体。《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在实际操作中,破产财产的评估、拍卖等环节可能存在不规范的情况,导致破产财产价值不能得到充分实现。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管理人应选择有资质、信誉好的评估机构和拍卖机构,确保破产财产处置的公开、公平、公正。同时,要充分考虑市场因素,合理确定财产的处置价格。 另外,职工权益保护问题也不容忽视。职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具有优先受偿的地位,《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首先清偿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但在实践中,可能存在职工债权数额统计不准确、支付不及时等问题。企业和管理人应准确统计职工债权,积极筹集资金,确保职工权益得到及时、足额的保障。 最后是关联企业破产合并审理问题。在一些企业集团中,关联企业之间存在着复杂的股权关系、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当关联企业同时或先后进入破产程序时,是否进行合并审理存在争议。目前,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关联企业之间存在法人人格高度混同、资产混同、利益相互输送等情形,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合并审理,以公平保护全体债权人的利益。 总之,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涉及多个方面,需要法院、管理人、债权人等各方主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积极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以保障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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