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破产债权的申报期限有什么规定?

我公司因为经营不善进入了破产程序,我作为债权人,不太清楚该在什么时间内去申报债权。想问下法律对于破产债权的申报期限是如何规定的呢?要是错过了这个期限会有什么后果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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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破产债权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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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申报期限是指法律规定的,债权人向法院或破产管理人申报其对破产企业所享有的债权的时间范围。这一期限的设定,有助于保障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让债权的确认和清偿能够有序开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也就是说,法院会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在这个法定的最短和最长期限范围内,确定一个具体的申报期限,并在受理破产申请的公告中明确告知债权人。 债权人应当在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如果债权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债权,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这意味着,虽然未在期限内申报债权不必然导致债权丧失,但可能会面临无法参与前期分配以及承担额外审查费用的不利后果。 需要注意的是,在重整与和解程序中,法律对未申报债权的规定与破产清算程序有所不同。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未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在和解程序中,未申报的债权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总之,债权人在得知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应密切关注法院发布的公告,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及时、准确地申报债权,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若因特殊原因未能在期限内申报,也应及时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进行补充申报,并做好承担相关费用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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