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债务人财产范围是怎样的?
破产债务人财产,通俗来讲,就是在破产程序中,用于清偿债务的债务人所拥有的全部财产。它对于保障债权人的利益至关重要,清晰界定其范围能确保破产程序公平、有序地进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这就从时间维度上对破产债务人财产进行了一个基本的界定。
首先,在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这涵盖了很多方面。从实物资产来说,像债务人企业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还有机器设备、原材料、库存商品等动产,这些都是比较容易理解的财产形式。比如一家生产型企业,其工厂的厂房、生产线上的机器,仓库里的原材料和成品,都属于破产申请受理时债务人的财产。从无形资产方面来看,债务人享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也包含在内。比如一家科技公司拥有的专利技术,在破产时就属于债务人财产范围。另外,债务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持有的股权、债券等财产权利同样属于此列。
其次,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也属于债务人财产。这可能包括在破产期间债务人继续经营所获得的收益。例如,企业在破产申请受理后,仍有一些未完成的订单,完成这些订单所获得的收入就属于这一阶段取得的财产。还有债务人基于其他合法原因获得的财产,比如别人归还的欠款等。
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看似属于债务人的财产都能纳入破产债务人财产范围。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等规定,涉及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定期限内的某些行为,如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等,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追回的财产才属于破产债务人财产。同时,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加工承揽、委托交易、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不属于债务人财产。例如,企业只是代为保管他人的货物,这些货物就不能算入破产债务人财产。
总之,破产债务人财产范围的界定是一个较为复杂的过程,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准确判断,以保障破产程序中各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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