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别除权理论与实务方面有哪些需要研究的内容?


破产别除权是一个在企业破产程序中非常重要的法律概念。简单来说,别除权是指在企业破产时,对破产企业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物权或者法定特别优先权的权利人,可不依破产程序就该特定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从理论层面来看,破产别除权的存在基础主要是基于担保物权和法定特别优先权。担保物权是指为确保债权的实现,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自己的动产、不动产或者权利等为债权人设定的一种物权。比如,甲企业向乙银行贷款,甲企业以自己的厂房作为抵押,当甲企业破产时,乙银行就对该厂房享有别除权。法定特别优先权则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比如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在实务操作中,破产别除权的行使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首先,权利人必须在法定的期间内主张权利。一般来说,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别除权人应当及时向管理人申报权利。其次,别除权的行使应当符合法定的程序。例如,别除权人在行使权利时,应当通过管理人进行,不能自行处置担保财产。此外,在企业破产程序中,别除权的行使还可能受到一些限制。比如,当担保财产的价值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时,未受清偿的债权部分将作为普通债权参与破产分配。 同时,破产别除权的确认和行使可能会引发一些争议。当别除权人与管理人或者其他债权人对别除权的存在、范围等问题存在争议时,可以通过诉讼等方式解决。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和证据来判断别除权是否成立以及其具体的范围。 总之,破产别除权在理论和实务中都有其复杂的一面。无论是企业的债权人、债务人还是管理人等相关主体,都需要准确理解和把握破产别除权的相关规定,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