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破产立案后执行程序是怎样的?

我公司因为经营不善申请了破产,目前已经立案了。我不太清楚之后的执行程序是怎样的,比如资产怎么处理,债务怎么分配,是不是之前的执行程序都要停止等。希望了解一下破产立案后的具体执行流程和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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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破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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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立案后执行程序在我国法律中有明确的规定和操作流程。首先,我们要明白几个重要的法律概念。破产是指当债务人的全部资产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通过一定程序将债务人的全部资产供其平均受偿,从而使债务人免除不能清偿的其他债务。 当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这意味着在破产立案后,之前对债务人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都要解除,正在进行的执行程序也暂时停止。这是为了保证所有债权人能够在公平的基础上,按照法定程序来分配债务人的财产。 接下来会进入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的阶段。法院会指定管理人,管理人的职责包括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等。管理人在接管财产后,会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全面的清理和评估。 然后是债权申报。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 之后会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是由所有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对破产程序中的重大事项进行表决。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核查债权;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监督管理人;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通过重整计划;通过和解协议;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等。 关于破产财产的分配,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最后,当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后,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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