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破产立法中有哪些疑难问题?

我对破产立法方面的内容很关注,想了解在破产立法过程中会遇到哪些疑难问题。我自己在做一些商业方面的研究,深知破产立法对商业活动影响很大,所以特别想清楚其中存在的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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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破产立法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破产立法是构建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涉及到众多利益主体的权益平衡,在立法过程中存在不少疑难问题。 首先是破产原因的界定问题。破产原因是指认定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当事人得以提出破产申请,法院据以启动破产程序的法律事实。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然而,在实践中,如何准确判断“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是个难题。“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需要对企业的资产和负债进行全面评估,但企业资产的价值可能会因市场波动等因素而难以确定。“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判断则更具主观性,缺乏明确的量化标准。 其次是破产管理人的选任和监督问题。破产管理人是在破产程序中负责债务人财产管理和其他事务的专业机构或人员。《企业破产法》规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但是,在实践中,可能存在法院指定的管理人不具备专业能力或者与债务人存在利益关联的情况。而且,对于管理人的监督机制还不够完善。虽然法律规定了债权人会议有权监督管理人,但在实际操作中,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监督往往难以有效实施,因为债权人可能缺乏专业知识和精力来全面监督管理人的工作。 再者是职工权益保护与债权人利益平衡问题。在企业破产时,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等权益需要得到保障。《企业破产法》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首先清偿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等。然而,过度强调职工权益保护可能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比如,如果将过多的破产财产用于清偿职工权益,可能会导致债权人的受偿比例降低,影响债权人的积极性,也可能会引发道德风险,使一些企业故意拖欠职工工资以获取更多的破产财产分配。 最后是跨境破产的协调问题。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跨国企业破产案件日益增多。在跨境破产中,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存在差异,可能会导致管辖权冲突、法律适用冲突等问题。我国《企业破产法》虽然对跨境破产有一定的规定,但在国际合作和协调方面还不够完善。例如,在承认和执行外国破产判决时,缺乏具体的操作细则,这可能会影响跨境破产案件的处理效率和公正性。 总之,破产立法中的这些疑难问题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和探讨,以完善我国的破产法律制度,更好地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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