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公告是由法院发还是管理人发?
我公司进入了破产清算程序,现在需要发布破产清算公告,但我不知道这个公告到底该由法院来发,还是由管理人来发。我担心发错主体会影响公告的效力和破产清算的进程,所以想了解一下法律上对此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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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破产清算中,破产清算公告的发布主体是有明确规定的。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法院和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的角色。法院是司法机关,在破产程序中起着主导和监督的作用,负责对整个破产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决。而管理人是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指定的,负责管理债务人的财产和处理破产事务的专业机构或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三)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注意事项;(四)管理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及其处理事务的地址;(五)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要求;(六)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七)人民法院认为应当通知和公告的其他事项。由此可见,法院在受理破产申请后会发布相关的公告,这其中就包含了与破产清算有关的重要信息。 同时,在破产清算过程中,管理人也有自己的职责范围。管理人要负责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等。虽然管理人在破产清算中承担着诸多具体工作,但对于破产清算公告的发布,法律明确规定主要是由法院来进行。 所以,破产清算公告通常是由法院发布的。法院发布公告能够保证公告的权威性和公信力,确保相关信息准确、及时地传达给债权人、债务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保障破产清算程序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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