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程序以及流程的规定是什么?


破产清算指的是在公司宣告破产之后,由清算组接管公司,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和处理、分配。以下为您详细介绍破产清算程序及流程的相关规定。 首先是破产申请的提出。当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权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这一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 人民法院在收到破产申请后,会进行审查。如果认为符合受理条件,就会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并指定管理人。管理人的职责是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等。依据是《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和第二十五条。 管理人接管企业后,会通知已知债权人,并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管理人会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登记和编制债权表。这是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接着是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是由所有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对破产程序中的重大事项,如通过重整计划、和解协议、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等进行表决。《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对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做了明确规定。 管理人在完成对债务人财产的清理、变价等工作后,会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通过并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执行。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顺序进行清偿,即先支付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等,再缴纳所欠税款,最后清偿普通破产债权。 最后,当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管理人会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后,管理人应当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这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和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 总之,破产清算程序及流程受到法律严格规范,各环节都有相应的法律要求和操作规范,以保障债权人、债务人及其他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