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破产程序中优先受偿权的竞合与顺序位是怎样的?

我公司最近申请了破产,在处理债务时发现有多种优先受偿权存在竞合的情况。我不太清楚这些优先受偿权在破产程序里的顺序是如何确定的,想知道法律上对于这种竞合的情况有怎样的规定,以便合理安排债务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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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破产受偿权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破产程序中,优先受偿权的竞合与顺序位是一个复杂但重要的法律问题。下面为您详细解释。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权是指特定债权人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就债务人的全部财产或特定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在破产程序中,常见的优先受偿权包括担保物权、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这表明,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在清偿顺序上是最为优先的。 接着是担保物权。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担保物权人可以就担保物优先受偿,其优先性仅次于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当多种优先受偿权发生竞合时,就需要确定它们的顺序位。一般来说,法定优先受偿权优先于约定优先受偿权。例如,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就是一种法定优先受偿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承包人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在同一财产上存在多个担保物权时,清偿顺序也有明确规定。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此外,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等职工债权,也具有一定的优先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 总之,在破产程序中处理优先受偿权的竞合与顺序位问题时,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以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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