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是怎样的?


在企业破产的情况下,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 首先,需要解释一下什么是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破产费用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支出的旨在保障破产程序顺利进行所必需的费用。比如,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等。共益债务则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为债权人、债务人的共同利益所负担的债务。像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第一顺序是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这一顺序的设置主要是为了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因为职工往往是企业破产中的弱势群体,他们的工资等权益直接关系到其生存和生活质量。 第二顺序是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社会保险费用涉及到社会的社会保障体系,税款则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保障这部分的清偿对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正常运转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顺序是普通破产债权。普通破产债权是指除了有财产担保的债权、职工债权和税收债权以外的破产债权,比如企业之间的商业欠款等。在这一顺序中,如果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了解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对于债权人、债务人以及相关利益方来说都非常重要。债权人可以根据这一顺序来预估自己的债权受偿情况,债务人也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来处理破产财产的清偿事宜,以确保破产程序的公平、公正、合法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