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财产保护制度有哪些缺陷以及如何完善?


破产财产保护制度在企业破产程序中至关重要,它关系到债权人和债务人等各方的利益。然而,目前该制度存在一些缺陷。首先,从财产界定方面来看,现行制度对于破产财产的范围界定不够清晰。例如,对于一些特殊性质的财产,像知识产权、网络虚拟财产等,在是否纳入破产财产的认定上存在模糊地带。《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虽然规定了破产财产由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构成,但对于新型财产形态没有具体的认定标准。这就可能导致在实际操作中,不同的法院或者管理人对财产范围的理解和认定不一致,引发争议。其次,在财产管理方面,存在管理主体职责不明确的问题。破产管理人在管理破产财产时,可能会出现权力滥用或者消极怠工的情况。比如,有的管理人对破产财产的盘点不及时、不准确,导致财产损失或者被侵占。虽然法律规定了管理人的职责和义务,但对于其失职行为的监督和惩处机制不够完善。再者,财产处置环节也存在效率低下的问题。在拍卖破产财产时,可能会因为拍卖程序繁琐、信息披露不充分等原因,导致财产不能以合理的价格及时变现。这不仅会增加破产成本,还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为了完善破产财产保护制度,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在财产界定上,应当与时俱进,对新型财产形态的认定制定明确的规则。比如,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明确知识产权、网络虚拟财产等的归属和处理方式。在管理方面,要进一步明确管理人的职责和权力边界,加强对管理人的监督和考核。可以建立管理人信用档案,对其履职情况进行记录和评价,对于失职行为给予严厉的处罚。在财产处置环节,要简化拍卖程序,提高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和及时性。可以利用互联网平台进行拍卖,扩大竞买人的范围,提高财产的变现效率。此外,还可以建立破产财产保护的协调机制,加强法院、管理人、债权人等各方之间的沟通和协作,共同保障破产财产的安全和合理处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