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中存量股份转让是怎样规定的?
我公司目前处于破产重整阶段,涉及存量股份转让的问题。不太清楚在这种情况下,存量股份转让有什么规则和限制,也不知道该遵循怎样的流程,想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避免在操作过程中出现违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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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破产重整过程中,存量股份转让是一个重要的事项,涉及多方利益。下面为您详细解释相关的法律规定。 首先,破产重整是指当企业出现资不抵债等破产原因,但仍有挽救希望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企业进行重新整顿,以恢复其经营能力和偿债能力的法律制度。存量股份转让则是指在企业现有股份的基础上,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部分或全部转让给其他主体的行为。 在我国,破产重整相关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根据该法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后,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在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草案中如果涉及存量股份转让,需要经过债权人会议和人民法院的批准。 对于存量股份转让,公司法也有相应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在破产重整的特殊情况下,虽然存量股份转让可能会突破一般的公司法规定,但同样要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债权人、股东等各方的合法权益。 另外,股份转让还需要进行相应的工商登记变更手续。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总的来说,破产重整中的存量股份转让受到多方面法律的约束,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以确保整个重整过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保护各方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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