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原股东股份如何处理?


在企业破产重整时,原股东的股份处理方式较为多样。 首先,原股东的股份在公司未注销前可以依法转让。按照《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这意味着,在破产重整期间,股东之间如果达成一致,是能够自由进行股份转让的。要是股东想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要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意见,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若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则视为同意转让。而且,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其次,原股东的股份处理很大程度上受并购重整计划影响。法院与监管机构会综合多方面因素,如企业的财务状况、债务负担、并购方的资金注入水平以及后续经营发展策略等来决定。一般来说,原股东股权存在被大幅度稀释、部分调整或者全部取消等可能性。比如当企业债务沉重,为了引入资金进行重整,新的投资方可能会要求大量增发股份,从而导致原股东的股份被稀释。 另外,如果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五条,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 相关概念: 破产重整:是指专门针对可能或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但又有维持价值和再生希望的企业,经由各方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进行业务上的重组和债务调整,以帮助债务人摆脱财务困境、恢复营业能力的法律制度。 股权稀释:是指当公司具有复杂的股权结构,即除了普通股和不可转换的优先股以外,还有可转换优先股、可转换债券和认股权证的时候,由于可转换债券持有者可以通过转换使自己成为普通股股东,认股权证持有者可以按预定的价格购买普通股,其行为的选择有可能造成公司普通股增加,使得每股收益变小。 出资人组:是在破产重整程序中,为对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进行表决而专门设立的组织,由公司的出资人组成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