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破产管理人因利害关系应当回避的情形有几种?

我参与了一个公司的破产清算工作,现在有人质疑我作为破产管理人存在利害关系,应该回避。我不太清楚法律上规定的破产管理人因利害关系应当回避的情形到底有哪些,想了解一下具体情况,以免在工作中出现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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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破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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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破产程序里,破产管理人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他们负责管理债务人的财产、处理破产事务等工作。为保证破产程序的公平、公正,当破产管理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进行回避。那么,破产管理人因利害关系应当回避的情形有哪些呢?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破产管理人因利害关系应当回避的情形可分为两种,分别是社会中介机构、清算组成员作为破产管理人时的利害关系回避情形,以及社会中介机构、清算组成员派出的个人担任破产管理人时的利害关系回避情形。 首先来看社会中介机构、清算组成员作为破产管理人时的利害关系回避情形。当存在以下情况时,社会中介机构或者清算组成员应当回避:该社会中介机构、清算组成员与债务人、债权人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三年内,曾为债务人提供相对固定的中介服务;现在是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三年内曾经是债务人、债权人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三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影响其忠实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其他情形。 其次是社会中介机构、清算组成员派出的个人担任破产管理人时的利害关系回避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中介机构中派出的个人或者清算组成员应当回避:具有上述社会中介机构、清算组成员作为破产管理人时应回避的情形;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三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破产管理人在存在上述利害关系情形时,需要进行回避,以确保破产程序的公正、公平进行,维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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