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基本条件是什么?
劳动争议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纠纷时,劳动争议仲裁是解决纠纷的重要途径之一,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是有基本条件的。
首先,申请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这意味着申请人必须是劳动争议的直接当事人。比如,是劳动者本人或者是劳动者的近亲属(在劳动者死亡等特殊情况下)、用人单位等。举个例子,如果员工小张因为工资问题和公司产生纠纷,那么小张就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他可以作为申请人申请仲裁。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六条规定,发生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仲裁活动。这里的代表也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劳动者。
其次,有明确的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就是与申请人发生劳动争议的另一方。一般情况下就是用人单位。在申请仲裁时,需要明确用人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比如,小李在A公司工作,和A公司发生了劳动纠纷,那么A公司就是明确的被申请人,小李在申请仲裁时要准确提供A公司的相关信息。
再者,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仲裁请求就是申请人希望通过仲裁达到的目的,比如要求支付工资、经济补偿、赔偿金等。事实和理由则是支持仲裁请求的依据。例如,小王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那么他要说明加班的时间、加班的工作内容等事实情况,以及公司未支付加班工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等理由。
最后,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和管辖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范围包括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等。管辖范围则根据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等来确定。比如,《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只有同时满足以上这些基本条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才会受理仲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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