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要约的基本条件有哪些内容?


要约是一种在商业活动和日常生活中常见的法律概念,简单来说,要约就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构成要约需要满足一些基本条件,下面我们来详细分析。 首先,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这意味着要约中需要包含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比如在一个买卖合同中,需要明确货物的名称、数量、价格等关键信息。如果缺少这些主要条款,对方就无法清楚知道合同的具体内容,也就难以做出是否承诺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规定,要约的内容应当具体确定。这里的“具体确定”就是要求要约所包含的条款是明确的,能够让受要约人根据这些条款来判断是否接受要约并达成合同。 其次,要约人必须有订立合同的意图。也就是说,发出要约的一方是真心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而不是仅仅进行一种试探或者随意的表达。这种意图可以通过要约人的语言、行为等方面来判断。例如,在商业谈判中,一方明确表示“我愿意以这个价格卖给你这批货物”,这种表述就体现了订立合同的意图。如果只是说“我可能有这批货物出售”,这种表述就比较模糊,可能不被认定为有订立合同的明确意图。 再者,要约必须向特定的受要约人发出。特定的受要约人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几个人,但必须是明确的。不过,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向不特定的人发出的意思表示也可能被视为要约,比如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规定,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这里所说的符合要约条件,就是要满足内容具体确定以及有订立合同的意图等条件。 最后,要约要送达受要约人。只有当要约到达受要约人能够控制的范围时,要约才生效。比如通过信件发出的要约,当信件送达受要约人的住所时,要约就生效了。如果信件在途中丢失,没有送达受要约人,那么要约就不生效。 总之,构成要约需要满足内容具体确定、有订立合同的意图、向特定受要约人发出(特殊情况除外)以及送达受要约人等基本条件。了解这些条件,有助于我们在商业活动和日常生活中准确判断一个意思表示是否构成要约,从而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