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基本特征是什么?

我遇到了医疗损害责任方面的纠纷,不太清楚这类纠纷有什么特点。想了解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基本特征,比如它和其他纠纷有啥不同,在法律上是怎么界定这些特征的,好让我能更清楚自己面临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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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医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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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是指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医疗活动中,未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所规定的注意义务,在医疗过程中发生过错,并因这种过错导致患者人身损害所形成的民事法律纠纷。下面为你详细介绍其基本特征: 首先,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主体具有特定性。纠纷的一方必然是医疗机构,另一方则是患者。医疗机构是指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比如医院、卫生院等。患者则是到这些医疗机构接受医疗服务的自然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这就明确了纠纷主体的范围。 其次,损害行为具有医疗专业性。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的损害行为,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实施的行为。这些行为通常涉及到医学专业知识和技能,比如诊断、治疗、护理等。医务人员在进行这些行为时,需要遵循相应的医疗规范和标准。如果违反了这些规范和标准,就可能构成医疗过错。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再者,损害后果与医疗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是认定医疗损害责任的重要条件之一。也就是说,患者的损害后果必须是由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所导致的。在判断因果关系时,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医疗行为的时间、方式、患者的自身状况等。如果损害后果与医疗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医疗机构就不承担责任。例如,患者本身患有严重的基础疾病,即使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存在一定瑕疵,但该瑕疵与患者的最终损害后果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那么医疗机构就无需对该损害后果承担责任。 另外,医疗损害责任纠纷通常涉及医疗鉴定。由于医疗行为具有专业性和复杂性,对于是否存在医疗过错、损害后果与医疗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问题,往往需要专业的医疗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医疗鉴定的结果对于纠纷的处理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最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赔偿具有法定性。当医疗机构被认定承担医疗损害责任时,其赔偿的范围和标准是由法律规定的。赔偿范围通常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死亡赔偿金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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