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行政许可法》确立了哪些行政许可设定和实施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我在处理一些行政许可相关事务时,不太清楚《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行政许可设定和实施要遵循什么原则。我想知道这些原则具体有哪些,它们对实际的行政许可操作有什么影响,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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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许可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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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法》所确立的行政许可设定和实施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是行政许可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对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都具有重要的规范和指导意义。 首先是合法原则。合法原则意味着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来进行。也就是说,行政机关不能随意超越自己的职权范围设定行政许可,也不能在实施行政许可时违反法定的程序。这就好比我们在玩游戏时,必须遵守游戏规则一样,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也得遵守法律这个‘大规则’。《行政许可法》第四条明确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其次是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公开原则要求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这就像是一场公开的比赛,所有的规则和过程都要让大家能看得到。公平、公正原则则强调,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时,要平等对待所有申请人,不得歧视。比如在招标、拍卖等行政许可活动中,要保证所有参与者都有平等的机会。《行政许可法》第五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接着是便民原则。便民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时,要尽可能为申请人提供便利,提高办事效率,降低办事成本。这就要求行政机关简化办事程序,减少不必要的环节,让老百姓少跑腿、少费时、少花钱。比如,现在很多地方都设立了政务服务中心,将多个行政许可事项集中办理,方便了群众。《行政许可法》第六条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然后是救济原则。救济原则赋予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合法权益因行政许可受到损害时,有依法要求补偿、赔偿的权利。如果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行为给当事人造成了损失,当事人可以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就好比给当事人提供了一个‘保护伞’,当他们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寻求法律的保护。《行政许可法》第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最后是信赖保护原则。信赖保护原则是指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如果因为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撤回或者变更行政许可的,应当对当事人因此受到的财产损失给予补偿。这就像是一种承诺,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当事人是可以信赖的,不能随意更改。《行政许可法》第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综上所述,《行政许可法》确立的这些基本原则,贯穿于行政许可设定和实施的全过程,对于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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