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保险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保险活动整个过程,指导保险双方当事人正确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以及处理保险纠纷的基本准则。以下为您详细介绍保险的几个重要基本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这一原则要求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保持最大限度的诚意,互不欺骗和隐瞒,恪守合同的约定。对投保人而言,要履行如实告知和保证的义务。如实告知是指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将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如实告知保险人。例如,在购买健康保险时,投保人要如实告知自己的既往病史等情况。如果投保人故意隐瞒重要事实,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证则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某种事态的存在或不存在作出的承诺。对保险人来说,要履行说明和弃权与禁止反言的义务。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免责条款。弃权是指保险人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禁止反言是指保险人既然放弃了该项权利,日后就不得再向被保险人主张这种权利。我国《保险法》第五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例如,在财产保险中,投保人对自己拥有的房屋、车辆等财产具有保险利益;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对本人、配偶、子女、父母等具有保险利益。规定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在于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避免赌博行为的出现,以及限制赔偿额度。《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损失补偿原则:该原则是指当保险事故发生使被保险人遭受损失时,保险人必须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对被保险人所受的损失进行补偿。其目的是使被保险人恢复到损失发生前的经济状态,而不能让被保险人因保险赔偿而获得额外的利益。例如,某企业的厂房因火灾受损,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赔偿金额以厂房的实际损失为限。损失补偿原则适用于财产保险以及其他补偿性保险合同。我国《保险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近因原则:近因是指导致损失发生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性作用的原因。近因原则是判断保险事故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从而确定保险赔偿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如果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近因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人则不承担赔偿责任。例如,船舶因遭受鱼雷袭击而进水沉没,鱼雷袭击是近因,如果该船舶投保了战争险,保险人就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只投保了一般的海上风险保险,保险人则不承担赔偿责任。虽然《保险法》中没有直接对近因原则作出明确规定,但在保险实务和司法实践中,近因原则是判断保险人是否承担保险责任的重要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