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权利公约的基本权利有哪些?


《儿童权利公约》是一项关于保护儿童权益的重要国际公约,它明确规定了儿童所享有的一系列基本权利。 首先是生存权。这一权利保障每个儿童都有活下去的权利。从出生那一刻起,儿童就有获得基本生活保障的权益,包括足够的食物、医疗保健等。这意味着社会和家庭都有责任为儿童提供维持生命和健康成长的必要条件。比如,在一些贫困地区,政府和慈善组织会为儿童提供免费的医疗和营养支持,以保障他们的生存。这一权利的法律依据体现在《儿童权利公约》第6条,该条规定缔约国确认每个儿童均有固有的生命权,缔约国应最大限度地确保儿童的存活与发展。 其次是发展权。儿童有充分发展其全部体能和智能的权利。这包括接受教育、获得文化和娱乐活动等机会,以促进其身体、心理、精神、道德和社会等方面的全面发展。学校和家庭应共同努力,为儿童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和成长条件。例如,学校应按照教育大纲为学生提供全面的课程,培养他们的各种能力。《儿童权利公约》第29条指出,教育儿童的目的应是最充分地发展儿童的个性、才智和身心能力。 再者是受保护权。这是指儿童不受歧视、虐待和忽视的权利。无论是在家庭、学校还是社会中,儿童都应受到保护,免受任何形式的暴力、剥削和伤害。当儿童面临危险或受到侵害时,社会有责任采取措施保护他们。比如,儿童保护机构会对遭受家庭暴力的儿童进行干预和保护。《儿童权利公约》第19条规定,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的立法、行政、社会和教育措施,保护儿童在受父母、法定监护人或其他任何负责照管儿童的人的照料时,不致受到任何形式的身心摧残、伤害或凌辱,忽视或照料不周,虐待或剥削,包括性侵犯。 最后是参与权。儿童有权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并对影响他们的事项发表自己的意见。在涉及儿童的决策过程中,应听取他们的想法和建议,尊重他们的意愿。例如,在学校的班级管理中,可以让学生参与讨论和制定班级规则。《儿童权利公约》第12条规定,缔约国应确保能够形成自己看法的儿童有权对影响儿童的一切事项自由发表自己的意见,对儿童的意见应按照其年龄和成熟程度给以适当的看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