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措施有什么基本规则?


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措施的基本规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合法性规则。这意味着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也就是说,行政机关不能随意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必须是在法律赋予的权限范围内,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来进行。例如,只有公安机关等特定机关在符合法定条件时,才可以对公民的人身自由进行暂时性限制。 其次是适当性规则。该规则要求行政机关所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应当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行政强制法》第五条规定,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比如,如果能够通过说服教育等非强制手段制止违法行为,就不应该直接采取查封、扣押财物等行政强制措施。 再者是程序正当规则。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必须遵循法定程序。依据《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一系列程序,如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等。以查封、扣押为例,执法人员要制作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两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 最后是教育与强制相结合规则。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要注重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行政强制法》第六条规定,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行政强制只是手段,而不是目的,通过行政强制促使当事人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并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才是最终目标。例如,在对违法经营的场所进行查封时,执法人员可以向当事人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让其明白自己的错误所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