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场游乐场所玩耍受伤,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在商场游乐场所玩耍受伤后赔偿责任的承担问题,需要依据具体情况来确定。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商场作为游乐场所的经营者,他们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商场没有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比如游乐设施存在明显的安全隐患却没有及时发现和处理,场地湿滑没有设置警示标志等情况,导致游客在游乐场所受伤,那么商场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举例来说,如果游乐设施的螺丝松动,商场没有定期检查维修,游客因为螺丝松动的问题摔倒受伤,商场就要对游客的受伤负责。商场需要赔偿游客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相关费用。 然而,如果游客自身存在过错,也会影响赔偿责任的划分。比如游客违反游乐场所的规定,不听从工作人员的劝阻,擅自进行危险行为导致受伤,那么游客自己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例如,游乐场所明确规定禁止奔跑打闹,游客却在里面追逐嬉戏而摔倒受伤,这种情况下游客自身的过错可能会减轻商场的赔偿责任。 另外,如果是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游客受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比如说,另一位游客故意推搡导致自己受伤,那么这个推搡的游客就是直接侵权人,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商场在管理上存在漏洞,没有及时制止这种危险行为,商场则要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总之,在商场游乐场所受伤后,要综合考虑商场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游客自身是否存在过错以及是否有第三人的侵权行为等多方面因素来确定赔偿责任的承担。当遇到此类问题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者诉讼等合法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