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担保的基本法则有哪些?


投资担保是一种经济活动,在这个过程中,担保人为投资人的投资行为提供担保,当被担保人无法履行债务时,担保人要按照约定承担相应责任。下面来详细介绍投资担保的基本法则。 首先是合法性法则。投资担保活动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中关于担保合同的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就意味着投资担保活动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否则担保合同可能会被认定无效。比如,如果担保的投资项目是非法的,像涉及非法集资等违法活动,那么与之相关的担保合同自然也是无效的。 其次是平等自愿法则。参与投资担保的各方主体地位是平等的,任何一方都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无论是投资人、被担保人还是担保人,都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参与担保活动以及担保的具体内容。《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例如,担保人不能被强迫为某个投资项目提供担保,投资人也不能强迫担保人接受不合理的担保条款。 再者是公平法则。公平法则要求在投资担保活动中,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应当对等。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和方式应该与所获得的利益相匹配。如果担保合同中约定的担保责任明显过重,而担保人获得的收益却很少,这种情况可能就违背了公平原则。《民法典》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比如,在一些投资担保中,如果投资人要求担保人对投资的所有风险承担无限责任,而担保人仅获得极少的担保费用,这就可能被认为是不公平的。 最后是诚实信用法则。参与投资担保的各方都应当诚实守信,如实告知与担保相关的重要信息。不得隐瞒真相或者提供虚假信息。《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例如,被担保人在申请担保时,应当如实向担保人说明投资项目的真实情况,包括项目的风险、收益预期等。如果被担保人故意隐瞒项目的重大风险,导致担保人做出错误的担保决策,那么被担保人就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总之,了解并遵循投资担保的这些基本法则,对于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投资担保市场的正常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